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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

[日期:2009-03-06] 来源:中国收藏  作者:辛息 [字体: ]
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,修订后的《文物保护法》获得通过。修订后的《文物保护法》规定,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:依法继承或者接受增与;从文物商店购买;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;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;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。
    这一法律同时规定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:国有文物,但国家允许的除外: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: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、雕塑、建筑构件等,但本法有规定的除外;来源不符合本法有关条款的文物。调拨交换出借文物可获补偿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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