背景:
阅读新闻

陶瓷企业合同签订中注意事项

[日期:2010-01-20] 来源:珠江时报  作者: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 吴章松律师 [字体: ]

      2005315日,外省某客商甲公司与佛山某陶瓷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,约定:甲公司向陶瓷厂购买ABC三种陶瓷,每种1000件,要优等品,在2005430日前发货到武汉。但在合同签订后,甲公司又在2005415日打电话来说只要AB两种陶瓷,每种2000件,要一等品就可以,因工程延期和变更,要求陶瓷厂在2005531日前发货到郑州。这个电话实际上是等于将原合同约定的标的、数量、质量要求、交货日期和地点等主要条款全部变更了。

 

      陶瓷厂千万不能仅凭甲公司一个电话就按照这个电话的内容去履行,因为其中任何一项的变更都将使陶瓷厂面临违约的风险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,甲公司按原书面合同起诉陶瓷厂,陶瓷厂肯定败诉,并有可能支付巨额的违约金。遇到这种情况,陶瓷厂该怎么办?惟一的办法就是让甲公司以信件、电报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将具体变更的内容通知陶瓷厂,陶瓷厂再按甲公司的书面变更通知来履行。如没有甲公司的书面通知,陶瓷厂只能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。

 

     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,但因为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举证困难,所以建议各厂商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为宜。而且,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,书面形式已不局限于原先的白纸黑字。

 

      《合同法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“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”。随着网络的发展,电子邮件即Email  已逐步成为跨地区尤其是国际上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方式之一。

 

     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的名称、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、履行期限、地点及方式、违约责任等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时,一般会在合同中对上述主要条款作出约定,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。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通常因为情况的改变或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需变更合同的内容。在现实中,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后,一方当事人又以口头形式要求变更的例子实在太多。在产生纠纷时,这种口头变更往往会成为变更方“合法”追究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有利武器。在此,律师给大家提个醒:签订书面合同后,如对方要变更合同的,一定要对方以书面的形式进行。否则,将是满足了对方的变更,却留下了自己事实违约的隐患。

收藏 推荐 打印 | 录入:admin | 阅读:
相关新闻       陶瓷 
本文评论   查看全部评论 (0)
表情: 表情 姓名: 字数
点评:
       
评论声明
  • 尊重网上道德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
  •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
  •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
  •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
  •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
微信扫码

咨询电话

0375-69777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