陶瓷企业合同签订中注意事项
2010/1/20 11:56:45


      2005年3月15日,外省某客商甲公司与佛山某陶瓷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,约定:甲公司向陶瓷厂购买A、B、C三种陶瓷,每种1000件,要优等品,在2005年4月30日前发货到武汉。但在合同签订后,甲公司又在2005年4月15日打电话来说只要A、B两种陶瓷,每种2000件,要一等品就可以,因工程延期和变更,要求陶瓷厂在2005年5月31日前发货到郑州。这个电话实际上是等于将原合同约定的标的、数量、质量要求、交货日期和地点等主要条款全部变更了。
 
      陶瓷厂千万不能仅凭甲公司一个电话就按照这个电话的内容去履行,因为其中任何一项的变更都将使陶瓷厂面临违约的风险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,甲公司按原书面合同起诉陶瓷厂,陶瓷厂肯定败诉,并有可能支付巨额的违约金。遇到这种情况,陶瓷厂该怎么办?惟一的办法就是让甲公司以信件、电报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将具体变更的内容通知陶瓷厂,陶瓷厂再按甲公司的书面变更通知来履行。如没有甲公司的书面通知,陶瓷厂只能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。
 
     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,但因为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举证困难,所以建议各厂商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为宜。而且,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,书面形式已不局限于原先的白纸黑字。
 
      《合同法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“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”。随着网络的发展,电子邮件即E-mail  已逐步成为跨地区尤其是国际上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方式之一。
 
     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的名称、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、履行期限、地点及方式、违约责任等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时,一般会在合同中对上述主要条款作出约定,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。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通常因为情况的改变或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需变更合同的内容。在现实中,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后,一方当事人又以口头形式要求变更的例子实在太多。在产生纠纷时,这种口头变更往往会成为变更方“合法”追究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有利武器。在此,律师给大家提个醒:签订书面合同后,如对方要变更合同的,一定要对方以书面的形式进行。否则,将是满足了对方的变更,却留下了自己事实违约的隐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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